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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2会员管理端教职工集体活动考核管理办法

作者:新2会员管理端、国际合作中心   时间:2018-04-17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政治学习与教学、科研业务交流研讨等集体活动的考核管理,激发教职工参与集体活动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质量,增强学院凝聚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集体活动的内容与时间安排

一、集体活动是指学院党政,各教研室、中心、党支部及工会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教学研讨、学术交流、工会活动、公益活动以及各类工作布置会等活动。

二、学院按月安排集体活动的内容。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全院性集体活动(不含上级要求需要召集的临时性集体活动),活动内容为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各类工作部署等。教研室(包括各中心,下同)每月开展两次集体活动,一次为教学研讨活动,研讨相关学科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日常教学管理工作等,一次为学术研讨活动,内容为学术报告、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报告等。

三、原则上,学院每周一下午2:00召开一次党政工作例会,特殊情况下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同意,可另行安排时间。

第二条集体活动的考核对象

集体活动的考核对象为学院在职在岗的所有教职工。其中,经学校批准,在国(境)内外进修、学习、培训、出差及因公临时出国人员,不在校期间,不参加考核。

第三条集体活动的考核办法

四、教职工参加集体活动实行签到、考勤制度。考勤由本人签到,他人不得代签。

五、经学院批准的授课(以课表为准)或上述第二条所列公务活动(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未参加集体活动不计入缺勤次数。

六、因私无法参加活动者,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1.请假事由:因病、因事等个人原因,无法参加集体活动。

2.审批手续:

2.1 因病请假,需出具医嘱或住院证明。

2.2 各类集体活动,需请事假者,视情况逐级审批,第一次请假由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审批;第二次请假由教研室主任,报分管副院长审批,或由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审批;第三次请假由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分管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后,报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签字审批。

2.3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电子方式请假,但必须于当次集体活动之后5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第2.2条之规定补齐请假手续。

2.4 每位教职工每学年集体活动请事假次数不得超过三次,超过者每次请假计一次缺勤。

七、各教研室需指定专人负责签到和考勤统计,每月5日之前将上一个月教师参加集体活动和到新校区上课考勤统计结果报送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每月汇总一次各单位集体活动考勤统计情况,期末汇总该学期情况。

第四条奖惩规定

八、参加一次全院集体活动年终津贴计50/次。

九、集体活动考勤,在评奖评优、职称晋级等方面,同等条件下,按集体活动次数排序优先推荐。

十、集体活动设满勤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学院年终津贴分配小组研究商定。

十一、积极参与组织集体活动者,将予以物质及精神方面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十二、每学年无故缺席集体活动(含未按上述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请事假手续者,下同)1次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不得参加当年各类评优评奖,且评聘职称时,学院将延迟一年推荐;无故缺席集体活动(同上)2次者,处罚措施同上述无故缺席集体活动1次者,但是,评聘职称时,学院将延迟三年推荐并由分管副院长/副书记约谈;无故缺席集体活动(同上)3次者,处罚措施同上述无故缺席集体活动2次者,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约谈,并上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附则

       十三、本办法将传阅至学院每位教职工,由全体教职工以本人签字形式表决,其中2/3同意,即为有效。

       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五、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新2会员管理端(国际合作中心)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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