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2会员管理端党的建设,落实学院党总支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总支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根据《安徽中医药大学院(部)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议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学院党总支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2、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1)及时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2)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3)研究制定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的举措,落实学院党总支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4)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重要事项,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5)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工作,以及分党校工作;加强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做好科级干部选拔培养工作;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内激励关怀等工作。
(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研究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听取学院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财务、行政管理、对外交流等工作中重要事项的情况通报,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8)其他需要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3、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主持,在研究有关评优评奖、职务职称晋升等事项中,坚持书记末位发言制度。书记因故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党总支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非党员行政领导或者有关党员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5、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但其意见不计入相关票数。
6、坚持民主集中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涉及学院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等重要问题,要在会前领导班子成员间相互沟通,广泛听取意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7、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时,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为生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
8、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参与讨论,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9、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10、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转告未能出席的委员,或根据需要传达到学院全体党员。
11、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12、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如对会议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学校党委反映,在学校党委或学院党总支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不允许泄露或散布与会议决议不一致的议论。
13、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